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辖区外转移)
事项编码 11990300MB1736327M400012018500003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实施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五十四团 实施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八号,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改)第一百二十一条: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17日国务院563号令,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一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机具来源证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申请登记。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经安全检验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并核发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使用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申请变更登记。《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76条: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牌照证照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
办件类型 即办件 办理形式
受理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五十四团
受理条件 一、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二、申请人提交《申请表》、所有人身份证明、所有权转移的证明或凭证、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行驶证、登记证书。交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转移登记: (一)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 (二)来历证明被涂改,或者来历证明记载的所有人与身份证明不符; (三)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与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不符; (四)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强制标准; (五)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 (六)属于被盗抢、扣押、查封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 (七)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 (八)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与该机的档案记载的内容不一致; (九)在抵押期间; (十)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档案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 (十一)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涉及未处理完毕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农机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道路交通事故、农机事故。
数量限制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法定时限 1工作日 承诺时限 1工作日
事项主题 证件办理
办理时限说明 承诺资料齐全,1个工作日办结
联办机构
结果名称和样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行驶证 样本下载
办理地点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图木舒克市五十四团兴安镇兴业路广播电视台2楼农业发展服务中心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4:00;周一至周五下午16:00~20:00(冬季与夏季时间一致,法定节假日除外)。
咨询方式 0998-8925230
中介机构或特殊环节
预约办理 不支持
网上支付 不支持
进度与结果查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政务服务网查询
物流快递 不支持
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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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 0998-8925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