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新办
实施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八十八团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法定时限 30工作日 承诺时限 6工作日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法定依据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55号)第十九条
办理地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双河市八十八团便民服务大厅一号窗口
办理时间 夏季: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3:30,下午16:00--19:30(法定节假日除外);冬季: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3:30,下午15:30-19: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夏季(5月1日-9月30日),冬季(10月1日-4月30日)
监督投诉 0909-8223352
咨 询 0909-8223887
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依据
1 为从业人员购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证明材料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55号)第十九条
2 应急预案备案证明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55号)第十九条
3 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55号)第十九条
4 零售点及其周围安全条件说明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55号)第十九条
5 与批发单位签订的安全供销合同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55号)第十九条
6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销售人员安全培训合格证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55号)第十九条
7 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55号)第十九条
8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55号)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