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对占用、堵塞人防工程的进出道路和通风、出入等孔口的、在人民防空工程安全范围内采石、取土、爆破、打桩、钻探的、擅自在人民防空工程安全范围内建设地面设施和埋设地下管线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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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11990000010628539K26602800030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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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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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构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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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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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依据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影响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或者降低人民防空工程防护功能的行为:(一)占用、堵塞人民防空工程的进出道路和通风、出入等孔口;(二)在人民防空工程安全范围内采石、取土、爆破、打桩、钻探等;(三)擅自在人民防空工程安全范围内建设地面设施和埋设地下管线;(四)向人民防空工程排放废水、废气以及倾倒其他废弃物;(五)在人民防空工程内生产、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或者故意损坏人民防空工程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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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类型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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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机构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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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 |
90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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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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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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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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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的行为、种类、幅度 |
违法程序: 1、侵占人防工程500 m2以内 2、侵占人防工程,经人防部门责令改正后主动改正违法行为,并赔偿因违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失。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处罚措施: 1、警告并责令限期整改 2、对个人处2000元以下罚款 3、对单位处1-2.5万元 违法程序: 1、侵占人防工程500 m2-1000 m2 2、侵占人防工程,不能积极配合人防部门主动改正的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处罚措施: 1、警告并责令限期整改 2、对个人处2000-4000元罚款 3、对单位处2.5-4万元罚款 违法程序: 1、侵占人防工程1000 m2以上。 2、侵占人防工程达1年以上,拒不改正违法行为,影响恶劣的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处罚措施: 1、警告并责令限期整改 2、对个人处4000-5000元罚款 3、对单位处4-5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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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
0991-2896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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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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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 |
0991-2896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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