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 | ||||
事项编码 | 11990000010628571Y200012100200004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
实施机构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局 | 实施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
设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04年4月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 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 2016年11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七号公布 自2016年11月7日起施行)第十条:“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2012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620号)第五条:从事对外劳务合作,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经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第七条: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称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形式 | 网上申请 网上预约 | ||
服务对象 | 法人 | 受理机构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局 | ||
受理条件 | 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企业法人条件; (二)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600万元人民币; (三)有3名以上熟悉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的管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制度; (五)法定代表人没有故意犯罪记录。 | ||||
数量限制 | 无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
法定时限 | 20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3工作日 | 事项主题 | |
办理时限说明 | 3个工作日(不包括材料退回、修改、补正时间。) | ||||
申请材料 | 查看材料 | ||||
联办机构 | 无 | ||||
结果名称和样本 |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 样本下载 | ||||
办理地点 | 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青年路775号兵团政务服务中心商务局23号窗口 |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10:00-13:30,下午15:00-18:30 (冬夏季时间一致) | ||||
咨询方式 | 0991-2896501 | ||||
中介机构或特殊环节 | 无 | ||||
办理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 ||||
预约办理 | 支持 | ||||
网上支付 | 不支持 | ||||
进度与结果查询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政务服务网查询 | ||||
物流快递 | 支持 | ||||
常见问题 |
问:暂无常见问题 答:暂无常见问题 |
||||
监督投诉 | 0991-9635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