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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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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成立登记 不收费 支持邮寄 好差评 评价



事项名称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
事项编码 119900007545698349200011100100001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实施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实施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设立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十条第一款 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2016年2月6日经《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法律、行政法规对社会团体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由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 第十八条 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十九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二)自行解散的;(三)分立、合并的;(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办理形式    网上申请 网上预约
服务对象 个人,法人 受理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受理条件 (一)有明确的业务主管单位;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再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范围参考《民政部关于重新确认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的通知》(民发〔2000〕41号)。社会团体发起人按照其拟定的业务范围自行确定业务主管单位。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的职能应当涵盖拟成立社会团体的业务范围,并能够对拟成立社会团体进行业务指导。社会团体业务范围涉及多个部门的,可以根据主要的业务范围确定业务主管单位,并根据需要征求其他相关单位的意见。业务主管单位对社会组织名称、宗旨、业务范围、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等进行前置审查。(二)由行政区域内五个以上法人单位发起;发起单位应当在拟成立的社会团体活动地域、业务领域内具有社会认知的权威性、代表性和影响力,主要发起单位有关负责人应当担任社会团体的首届负责人。国家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不能作为发起单位,也不能成为会员。(三)有一定数量的会员;有50个以上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会员在兵团分布应当具有广泛性。(四)有规范的名称;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一般不以人名命名。(五)有相应的组织机构;(六)有固定的住所;(七)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八)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社会团体要有不少于3万元的活动资金;(九)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十)同步登记为慈善组织的,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数量限制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法定时限 60工作日 承诺时限 20工作日 事项主题 设立变更
办理时限说明 民政部门审查登记申请时,要广泛听取意见,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或组织专家进行评估;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申请材料 查看材料
联办机构 业务主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
结果名称和样本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样本下载
办理地点 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青年路775号兵团政务服务中心2楼29号窗口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10:00-13:30,下午15:00-18:30(冬夏时间一致)
咨询方式 0991-2896500
中介机构或特殊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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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办理 支持
网上支付 不支持
进度与结果查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政务服务网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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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 0991-96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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