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解除涉外收养登记 | ||||
事项编码 | 119900007545698349200071100200002 |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
实施机构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 实施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
设立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应当经其所在国主管机关依照该国法律审查同意。收养人应当提供由其所在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有关收养人的年龄、婚姻、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其所在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该收养人应当与送养人订立书面协议,亲自向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第二十八条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 |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形式 | 网上申请 网上预约 | ||
服务对象 | 个人 | 受理机构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 ||
受理条件 | 1.①收养登记机关具有管辖权;②当事人提出收养登记申请;③收养登记机关对拟收养的弃婴、儿童在市级以上报纸公告查找其生父母,60日内未被认领;④当事人持有的证件、证明材料符合规定;⑤收养人和被收养人提交2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送养人提交2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合影或者单人照片,社会福利机构送养的除外。2.外国人收养在华收养子女,应当通过所在国政府或者政府委托的收养组织向中国儿童福利和收养中心转交收养申请并提交收养人的家庭情况报告和证明。 | ||||
数量限制 | 无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
法定时限 | 30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6工作日 | 事项主题 | 生育收养,证件办理 |
办理时限说明 | 无 | ||||
申请材料 | 查看材料 | ||||
联办机构 | 无 | ||||
结果名称和样本 | 收养登记证 样本下载 | ||||
办理地点 |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青年路775号兵团政务服务中心2楼大厅29号窗口 |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10:00-13:30;下午15:00-18:30(冬夏时间一致) | ||||
咨询方式 | 0991-2896500 0991-2896507 | ||||
中介机构或特殊环节 | 无 | ||||
办理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 ||||
预约办理 | 支持 | ||||
网上支付 | 不支持 | ||||
进度与结果查询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政务服务网查询 | ||||
物流快递 | 不支持 | ||||
常见问题 |
问:无常见问题 答: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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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 | 0991-9635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