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携带、运输、邮寄三级档案、未定级的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和不属于国家所有但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及其复制件出境的审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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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119900007611083238200017500100001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实施机构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档案局) | 实施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设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87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八号公布 根据1996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决定》、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十八条: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和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档案以及这些档案的复制件,禁止私自携运出境。《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1990年10月24日国务院批准 1990年11月19日国家档案局令第1号发布 1999年5月5日国务院批准修订 1999年6月7日国家档案局令第5号重新发布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十八条第二款:……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的三级档案、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的一、二、三级档案以外的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和属于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及其复制件,各级国家档案馆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需要携带、运输或者邮寄出境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海关凭批准文件查验放行。 |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形式 | 个人,法人 |
受理机构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档案局) | ||
受理条件 | 1.应是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和不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及其复制件。2.携带、运输或者邮寄档案及其复制件出境不会导致泄漏国家秘密、造成国家利益损失。3.本单位保密机构的保密审查意见。 | ||
数量限制 | 无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法定时限 | 20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4工作日 |
事项主题 | 出境入境,其他 | ||
办理时限说明 | 承诺办结时限不包含(依法需要听证、鉴定、公示和专家评审)等特殊环节 | ||
联办机构 | 无 | ||
结果名称和样本 | 档案行政许可决定书 样本下载 | ||
办理地点 |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青年路775号兵团政务服务中心2楼大厅33号窗口 |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3:30,下午15:00~18:30(冬夏季时间一致),法定节假日除外。 | ||
咨询方式 | 联系电话:0991-2896361 | ||
中介机构或特殊环节 | 无 | ||
预约办理 | 支持 | ||
网上支付 | 不支持 | ||
进度与结果查询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政务服务网查询 | ||
物流快递 | 支持 | ||
常见问题 |
问:暂无常见问题 答: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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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 | 投诉电话:0991-2890496;0991-9635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