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档案利用服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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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11990000789876914U266207500100001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实施机构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档案局(馆) | 实施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设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持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经开放的档案。第二十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根据经济建设、国防建设、教学科研和其他各项工作的需要,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利用档案馆未开放的档案以及有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保存的档案。利用未开放档案的办法,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 第二十一条 《档案法》所称档案的利用,是指对档案的阅览、复制和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持有介绍信或者工作证、身份证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开放的档案。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利用中国已开放的档案,须经中国有关主管部门介绍以及保存该档案的档案馆同意。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中国公民利用档案馆保存的未开放的档案,须经保存该档案的档案馆同意,必要时还须经有关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 |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形式 | |
服务对象 | 个人,法人 | 受理机构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档案局(馆) |
联办机构 | 无 | ||
受理条件 | 1、携带身份证原件或有效证件;2、工作单位介绍信或函; | ||
数量限制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
法定时限 | 10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2工作日 |
事项主题 | 其他 | ||
办理时限说明 | 承诺2个工作日办结 | ||
结果名称和样本 | 无 | ||
办理地点 |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青年路775号兵团政务服务中心2楼大厅33号窗口 |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3:30,下午15:00~18:30(冬夏时间一致),法定节假日除外。 | ||
咨询方式 | 联系电话:0991-2896362 | ||
中介机构或特殊环节 | 无 | ||
办理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 ||
预约办理 | 支持 | ||
网上支付 | 不支持 | ||
进度与结果查询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政务服务网查询 | ||
物流快递 | 支持 | ||
常见问题 |
问:暂无常见问题 答:暂无常见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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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 | 投诉电话:0991-2890496 0991-289663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