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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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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临时占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临时占用草原,占用期届满逾期不恢复的处罚 不收费 好差评 评价



事项名称 对在临时占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临时占用草原,占用期届满逾期不恢复的处罚
事项编码 11990000MB1561723E266026402400001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实施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和草原局 实施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七十一条:在临时占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临时占用草原,占用期届满,用地单位不予恢复草原植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恢复;逾期不恢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办件类型
受理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和草原局
法定时限 20工作日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委托部门
办理时限说明
处罚的行为、种类、幅度 在临时占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临时占用草原,占用期届满,用地单位不予恢复草原植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恢复;逾期不恢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咨询方式 联系电话:0991-2890290
办理流程图 查看流程图
监督投诉 投诉电话:0991-2896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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