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承压类特种设备安装、修理、改造单位许可(发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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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11990000MB1837611D200013101000052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实施机构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局 | 实施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设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条: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第十八条:国家按照分类监督管理的原则对特种设备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生产活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第十一条: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压力容器的设计活动。第十四条:锅炉、压力容卷、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以及压力管道用管子、管件、阀门、法兰、补偿器、安全保护装置等的制造单位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制造、改造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第十六条: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维修单位,应当有与特种设备维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以及必要的检测手段,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维修活动。第一百零一条: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条例规定的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49项:“压力管道的设计、安装、使用、检验单位和人员资格认定,实施机关:国家质检总局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 |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形式 | 法人 |
受理机构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受理条件 |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取得许可生产并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 | ||
数量限制 | 无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法定时限 | 30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5工作日 |
事项主题 | |||
办理时限说明 | 15个工作日,不包含鉴定评审时间 | ||
联办机构 | 无 | ||
结果名称和样本 | 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证 样本下载 | ||
办理地点 | 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青年路775号兵团政务服务中心二楼25号窗口 |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 (法定节假日除外)10:00—13:30 15:00—18:30(冬夏时间一致)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0991-2896023 | ||
中介机构或特殊环节 | 无 | ||
预约办理 | 支持 | ||
网上支付 | 不支持 | ||
进度与结果查询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政务服务网查询 | ||
物流快递 | 支持 | ||
常见问题 |
问:如何实施证后监管? 答:取证后四年内由发证机关进行许可抽查,对许可条件(资源条件、质量体系、产品质量或检验质量)进行检查。由属地监管部门开展日常监督检查。 问: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答:(一)有与生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二)有与生产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和工作场所;(三)有健全的质量保证、安全管理和岗位责任等制度。 问:特种设备的生产是指? 答:包括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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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 | 监督电话:0991-9635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