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对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出资货币或非货币财产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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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11990000MB1837611D26602310090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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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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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构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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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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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6)第六十五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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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类型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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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机构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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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 |
90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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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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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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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说明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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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的行为、种类、幅度 |
《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3年12月28日修订)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令第64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六十五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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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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