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出资货币或非货币财产行为的处罚 不收费 好差评 评价
事项名称 | 对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出资货币或非货币财产行为的处罚 | ||||
事项编码 | 11990000MB1837611D266023100900001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
实施机构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局 | 实施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
设立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6)第六十五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 ||||
办件类型 | 无 | ||||
受理机构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法定时限 | 90工作日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委托部门 | |
办理时限说明 | 无 | ||||
处罚的行为、种类、幅度 | 《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3年12月28日修订)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令第64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六十五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 ||||
咨询方式 | 联系电话:0991-289655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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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 | 投诉电话:0991-2896728;9635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