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茧丝经营者违法承储国家储备茧丝的处罚 不收费 好差评 评价
事项名称 | 对茧丝经营者违法承储国家储备茧丝的处罚 | ||||
事项编码 | 11990000MB1837611D266023117200001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
实施机构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局 | 实施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
设立依据 | 【部门规章】《茧丝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20)第十四条 茧丝经营者承储国家储备茧丝,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建立健全茧丝入库、出库质量检查验收制度,保证入库、出库的国家储备茧丝的质量、数量与标识、质量凭证相符;(二)按照国家规定维护、保养承储设施,保证国家储备茧丝质量免受人为因素造成的质量变异;(三)国家规定的其他有关质量义务。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中任何一项规定的,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损失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建议主管部门对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处分。 | ||||
办件类型 | 无 | ||||
受理机构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法定时限 | 90工作日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委托部门 | |
办理时限说明 | |||||
处罚的行为、种类、幅度 | 《茧丝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03年1月1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3号发布,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2018年3月6日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六)项、第十九条规定的,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建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咨询方式 | 0991-2896315 | ||||
办理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 ||||
监督投诉 | 0991-2896558;9635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