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知道或应当知道属于无照经营行为而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条件,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行为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处罚 不收费 好差评 评价
事项名称 | 对知道或应当知道属于无照经营行为而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条件,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行为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处罚 | ||||
事项编码 | 11990000MB1837611D266023141500001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
实施机构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局 | 实施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
设立依据 |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第十五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本办法规定的无照经营行为而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行为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办件类型 | 无 | ||||
受理机构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法定时限 | 90工作日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委托部门 | |
办理时限说明 | |||||
处罚的行为、种类、幅度 |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本办法规定的无照经营行为而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行为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咨询方式 | 0991-289655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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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 | 0991-2896331;9635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