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的审核 | ||||
事项编码 | 11990000MB1837611D266103102800001 |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
实施机构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局 | 实施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
设立依据 | 【部门规章】《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2005)第十二条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和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按照分工,分别负责对拟申报的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申请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相关文件、资料上报国家质检总局。第二十条 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内的生产者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应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 (二)由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产品产自特定地域的证明。 (三)有关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上述申请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或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审核,并经国家质检总局审查合格注册登记后,发布公告,生产者即可在其产品上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形式 | 网上申请 网上预约 | ||
服务对象 | 法人 | 受理机构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受理条件 | 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内的生产者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应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提出申请,上述申请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或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审核,并经国家质检总局审查合格注册登记后,发布公告。 【规范性文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细则》(国质检科[2009]222号,自2009年5月21日起施行) | ||||
数量限制 | 无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
法定时限 | 180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30工作日 | 事项主题 | 设立变更 |
办理时限说明 | 30个工作日,办结时限不包含国家局审核时间 | ||||
申请材料 | 查看材料 | ||||
联办机构 | 无 | ||||
结果名称和样本 |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形式审查意见通知书 样本下载 | ||||
办理地点 | 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青年路775号兵团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大厅25号窗口 |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10:00-13:30,下午15:00-18:30(冬夏时间一致) | ||||
咨询方式 | 0991-2896023 | ||||
中介机构或特殊环节 | 无 | ||||
办理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 ||||
预约办理 | 支持 | ||||
网上支付 | 不支持 | ||||
进度与结果查询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政务服务网查询 | ||||
物流快递 | 支持 | ||||
常见问题 |
问:由兵团知识产权局上交材料给国家知识产权局后多久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可以取得? 答: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评审制度一般6-8月可以获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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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 | 0991-9635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