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矿山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而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处罚 不收费 好差评 评价
事项名称 | 对矿山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而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处罚 | ||||
事项编码 | 11990000MB1920650N266022507900001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
实施机构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急管理局 | 实施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
设立依据 | 【部门规章】《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2015年)第二十二条: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而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矿山企业,依法责令停产整顿,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一)发生一般事故,处50万元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处100万元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处500万元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处2000万元的罚款。 | ||||
办件类型 | 无 | ||||
受理机构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急管理局 | ||||
法定时限 | 1工作日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委托部门 | |
办理时限说明 | |||||
处罚的行为、种类、幅度 | 【部门规章】《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2015年) 第二十二条: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而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矿山企业,依法责令停产整顿,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一)发生一般事故,处50万元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处100万元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处500万元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处2000万元的罚款。 | ||||
咨询方式 | 联系电话:0991- 2896646 | ||||
办理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 ||||
监督投诉 | 监督电话:0991- 96359;23585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