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护士执业注册(新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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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11990000MB1941777T200012301400001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实施机构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员会 | 实施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设立依据 | 1.《护士条例》(2008年1月31日国务院令第517号)第八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注册,并发给护士执业证书;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2.《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中“护士执业医疗机构由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部门批准设立的,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部门;护士执业医疗机构由县级卫生健康部门批准设立或备案的,下放至县级卫生健康部门。” |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形式 | 个人 |
受理机构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员会 | ||
受理条件 | 护士执业注册受理条件依据兵团护士注册管理规定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教育部和卫生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3.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4.符合下列健康标准:无精神病史;无色盲、色弱、双耳听力障碍;无影响履行护理职责的疾病、残疾或者功能障碍。二、变更执业地点申请条件:1.兵团内其他医疗机构变更至兵团卫健委(兵团本级)登记注册的医疗机构内工作的护士;或在兵团卫健委登记注册的医疗机构间变更执业地点的护士。2.兵团外变更至兵团卫健委登记注册的医疗机构内工作的护士。三、延续注册申请条件:护士执业注册在注册有效期满前30日向执业机构所属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起申请;; | ||
数量限制 | 无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法定时限 | 20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4工作日 |
事项主题 | 证件办理 | ||
办理时限说明 | 受理、审批、核发共需4天 | ||
联办机构 | 无 | ||
结果名称和样本 | 护士执业证书 | ||
办理地点 | 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青年路775号兵团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大厅28号窗口 |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10:00-13:30,下午15:00-18:30 冬夏时间一致 | ||
咨询方式 | 0991-2896494 | ||
中介机构或特殊环节 | 无 | ||
预约办理 | 支持 | ||
网上支付 | 不支持 | ||
进度与结果查询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政务服务网查询 | ||
物流快递 | 支持 | ||
常见问题 |
问:需要本人去办理吗 答:单位可集中办理 问:有什么需要缴费项目吗 答:没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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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 | 0991-96359、28903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