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未在规定的冷藏条件下储存、运输疫苗的处罚 不收费 好差评 评价
事项名称 |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未在规定的冷藏条件下储存、运输疫苗的处罚 | ||||
事项编码 | 11990000MB1941777T266022301300001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
实施机构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员会 | 实施机构性质 | 受委托组织 | ||
设立依据 |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接受委托配送疫苗的企业未在规定的冷藏条件下储存、运输疫苗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所储存、运输的疫苗予以销毁;由卫生主管部门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至撤职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的处分,并吊销接种单位的接种资格;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责令疫苗生产企业、接受委托配送疫苗的企业停产、停业整顿,并处违反规定储存、运输的疫苗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吊销疫苗生产资格或者撤销疫苗进口批准证明文件,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办件类型 | 无 | ||||
受理机构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员会 | ||||
法定时限 | 99工作日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委托部门 | 兵团食品药品安全和卫生综合监督执法局 |
办理时限说明 | 现场调查核实不计入法定办结时限 | ||||
处罚的行为、种类、幅度 |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未在规定的冷藏条件下储存、运输疫苗。 | ||||
咨询方式 | 联系电话:0991-8771727 | ||||
办理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 ||||
监督投诉 | 投诉电话: 0991-2896915;9635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