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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不到位,未公布职业病防治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未组织劳动者培训,首次使用或进口化学材料未报送毒性鉴定资料及批文的处罚 不收费 好差评 评价



事项名称 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不到位,未公布职业病防治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未组织劳动者培训,首次使用或进口化学材料未报送毒性鉴定资料及批文的处罚
事项编码 11990000MB1941777T266022309200001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实施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员会 实施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第七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的; (二)未采取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 (三)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 (四)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的; (五)国内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未按照规定报送毒性鉴定资料以及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的。
办件类型
受理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员会
法定时限 90工作日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委托部门
办理时限说明 现场调查核实不计入法定办结时限
处罚的行为、种类、幅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11年12月31日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务会议第七次会议修订)第七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的;(二)未采取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三)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四)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的;(五)国内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未按照规定报送毒性鉴定资料以及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的。
咨询方式 联系电话:0991-8771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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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 投诉电话:0991-2896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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