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火灾事故原因认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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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11990100010628715M366070903000001 |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实施机构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公安局 | 实施机构性质 | 受委托组织 |
设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一条:消防救援机构有权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负责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火灾扑灭后,发生火灾的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按照消防救援机构的要求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与火灾有关的情况。消防救援机构根据火灾现场勘验、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意见,及时制作火灾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火灾事故的证据。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二十九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根据现场勘验、调查询问和有关检验、鉴定意见等调查情况,及时作出起火原因的认定。 |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形式 | |
受理机构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公安局 | ||
受理条件 | 1.受案责任:接到火灾报警,应当及时派员赶赴现场,并指派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工作。2.封闭火灾现场责任:火灾发生地的县级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根据火灾现场情况,排除现场险情,保障现场调查人员的安全,并初步划定现场封闭范围,设置警戒标志,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现场;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根据火灾事故调查需要,及时调整现场封闭范围,并在现场勘验结束后及时解除现场封闭;封闭火灾现场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在火灾现场对封闭的范围、时间和要求等予以公告。3.调查责任:根据调查需要对知情人员进行询问,询问应当制作笔录;对火灾肇事嫌疑人可以依法传唤;必要时,可以要求被询问人到火灾现场进行指认;遵循火灾现场勘验规则勘验火灾现场,采取现场照相或者录像、录音,制作现场勘验笔录和绘制现场图等方法记录现场情况;根据调查需要进行现场实验;对现场提取的痕迹、物品可以根据需要进行专门性技术鉴定;对火灾损失进行统计。4.向当事人说明起火原因责任:在作出火灾事故认定前,应当召集当事人到场,说明拟认定的起火原因,听取当事人意见;当事人不到场的,应当记录在案。5.认定责任:应当根据现场勘验、调查询问和有关检验、鉴定意见等调查情况,及时作出起火原因的认定,并制作火灾事故认定书;应当开展消防技术调查,形成消防技术调查报告。6.送达责任:火灾事故认定书,自作出之日起七日内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申请复核的权利。无法送达的,可以在作出火灾事故认定之日起七日内公告送达。公告期为二十日,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7.监管责任: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依法对火灾事故作出处理,总结火灾教训。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数量限制 | 无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法定时限 | 135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27工作日 |
事项主题 | 公共安全,其他 | ||
办理时限说明 | 承诺办结时限为27个工作日。 | ||
联办机构 | 无 | ||
结果名称和样本 | 火灾事故认定书 样本下载 | ||
办理地点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阿拉尔市秋收大道501号师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新疆阿拉尔市金银川镇健康东路424号金银川垦区公安局新业务楼1楼治安管理大队新疆阿克苏市南大街10号阿克苏垦区公安局3楼治安大队 |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4:00,下午16:00~20:00(夏季)。 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3:30,下午15:30~19:30(冬季)。 夏季(5月1日~9月30日),冬季(10月1日~4月30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 ||
咨询方式 | 第一师阿拉尔市公安局:联系电话:0997-4690119;金银川垦区公安局:联系电话:0997-2318253; 阿克苏垦区公安局:联系电话:0997-2318249。 | ||
中介机构或特殊环节 | 无 | ||
预约办理 | 不支持 | ||
网上支付 | 不支持 | ||
进度与结果查询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政务服务网查询 | ||
物流快递 | 不支持 | ||
常见问题 |
问:咨询电话是什么? 答:0997-46901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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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 | 投诉电话:0997-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