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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资格证认定 不收费 不支持邮寄 好差评 评价



事项名称 教师资格证认定
事项编码 11990100010628774Q300010501300001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实施机构 新疆兵团第一师教育局 实施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年10月31日主席令第15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十三条: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教师资格条例》(1995年12月12日国务院令第188号)第十三条: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认定。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办理形式    网上申请 网上预约
服务对象 个人 受理机构 新疆兵团第一师教育局
受理条件 户籍在第一师所管辖行政区域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学历的中国公民。(一)新办准予批准的条件:1.思想品德条件(1)热爱教育事业,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义务,具有良好的教师职业道德、社会公德、为人师表。(2)遵守宪法和法律,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2.学历条件(1)幼儿园和小学教师资格,幼儿园教师应当具备中等师范专业毕业或大学专科毕业以上学历,小学教师应当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2)初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3)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4)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并应当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3.教育教学能力条件(1)教育教学的基本素质和能力。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及虽有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学历但与申请认定的教师资格种类学科门类不一致的申请人,应按照教育教学能力测评办法和标准接受考试,并达到合格标准。(2)教育学、心理学方面的知识要求。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申请人员须提供相应层次的教师教育专业课程成绩、教育实习成绩原件和复印件;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申请人员须参加自治区《教育学》《心理学》统一考试,并且两科考试成绩合格。《教育学》《心理学》合格证书有效期2年。(3)普通话水平。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及其以上标准,申请国家通用语言语文学科教师资格的人员及申请幼儿教师资格证的人员普通话水平应达到二级甲等及其以上标准。(4)凡持有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的《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的申请人,在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时,无需再参加相关考试。4.身体条件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经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二)补证的准予批准条件:1.填写《教师资格证书补发换发申请表》;2.申请人应提供原《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复印件;3.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一份;4.毕业证复印件一份;5.普通话证复印件一份。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法定时限 30工作日 承诺时限 6工作日 事项主题 教育科研
办理时限说明 6个工作日
申请材料 查看材料
联办机构
结果名称和样本 教师资格证书 样本下载
办理地点 第一师阿拉尔市幸福路南737号行政服务大厅综合窗口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 10:00 - 14:00, 周一至周五 下午 15:30 - 19:30(冬季) ,除节假日外; 周一至周五 上午 10:00 - 14:00, 周一至周五 下午 16:00 - 20:00(夏季),除节假日外; 夏季(5月1日-9月30日),冬季(10月1日-4月30日)
咨询方式 联系电话:0997-4669050
中介机构或特殊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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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办理 不支持
网上支付 不支持
进度与结果查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政务服务网查询
物流快递 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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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暂无

监督投诉 投诉电话:0997-4662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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