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报建审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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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11990100MB1332875F300018000800001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实施机构 | 新疆兵团第一师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实施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设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1996年10月29日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1996年10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8号公布 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2.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第二十一条: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修建;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工程由其他有关部门负责组织修建。有关单位负责修建本单位的人员与物资掩蔽工程。《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 〔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根据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中长期计划,提出项目建议书。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编制工程初步设计文件。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编制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完成后,建设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或者提出开工报告,并附有“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大、中型项目的开工报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小型项目的开工报告,由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并报上一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调整人民防空建设审批事项的通知》(国人防〔2014〕235号)第二部分、第(二):人防工程项目审批。调整为:省级、国家人防重点城市人防指挥工程和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含)以上的其他人防工程、疏散基地和教育训练基地,由国家人防办审批。上述以外的人防工程、疏散基地和教育训练基地是否审批和审批权限由省级人防办确定。 |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形式 | |
受理机构 | 新疆兵团第一师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受理条件 | 材料齐全,真实有效 | ||
数量限制 | 无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法定时限 | 15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3工作日 |
事项主题 | |||
办理时限说明 | 3个工作日(受理,承办,审核,批准等)) | ||
联办机构 | 无 | ||
结果名称和样本 | 无 | ||
办理地点 | 阿拉尔市幸福南路737号行政服务大厅一楼住建局窗口 |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4:00下午:14:00-20:00(夏季:5月1日-9月30日);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4:00下午:14:00-20:00(冬季:10月1日-4月30日) | ||
咨询方式 | 0997-6352626 | ||
中介机构或特殊环节 | 无 | ||
预约办理 | 不支持 | ||
网上支付 | 不支持 | ||
进度与结果查询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政务服务网查询 | ||
物流快递 | 不支持 | ||
常见问题 |
问:暂无 答: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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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 | 0997-461716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