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浏览
国家政务服务平台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试运行)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切换

兵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师市:


自贸区:

中国(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
喀什片区三师区块
中国(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
霍尔果斯片区四师区块
中国(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
乌鲁木齐片区十二师区块

团镇:

对计量纠纷的调解和仲裁检定 不收费 不支持邮寄 好差评 评价



事项名称 对计量纠纷的调解和仲裁检定
事项编码 11990100MB1411901D300093100200001 事项类型 行政裁决
实施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市场监督管理局 实施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设立依据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1月19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2月1日国家计量局发布,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2018年国务院令第698号修订)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负责计量纠纷的调解和仲裁检定,并可根据司法机关,合同管理机关、涉外仲裁机关或者其他单位的委托,指定有关计量检定机构进行仲裁检定。【规章】《仲裁检定和计量调解办法》(国家计量局1987年发布)第六条申请仲裁检定应向所在地的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递交仲裁检定申请书,并根据仲裁检定的需要提交申请书副本。司法机关、合同管理机关、涉外仲裁机关或者其他单位委托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进行仲裁检定的,应出具仲裁检定委托书。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办理形式    网上申请 网上预约
服务对象 个人,法人 受理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市场监督管理局
受理条件 1:仲裁检定应递交申请书,仲裁检定申请书应写明以下事项:①计量纠纷双方应有明确的单位名称、地址以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②申请仲裁检定的理由与要求;③有关证明材料或实物。仲裁检定委托书应写明委托单位的名称、地址,委托仲裁的内容和要求。2:计量调解:①计量调解应当由当事人提出申请;②经过仲裁检定的计量纠纷方可进行调解。
数量限制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法定时限 90工作日 承诺时限 18工作日 事项主题 其他
办理时限说明 承诺办结时限18个工作日
申请材料 查看材料
联办机构
结果名称和样本 计量调解书 样本下载
办理地点 新疆阿拉尔市幸福路737号行政服务大厅市场监管局30号窗口
办理时间 夏季(5月1日—9月30日):周一至周五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4:00,下午16:00—20: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冬季(10月1日—4月30日):周一至周五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4:00,下午15:30—19: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0997-4620997
中介机构或特殊环节
办理流程图 查看流程图
预约办理 不支持
网上支付 不支持
进度与结果查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政务服务网查询
物流快递 不支持
常见问题

问:该事项暂无常见问题

答:暂无

监督投诉 监督电话:0997-4612877

打印     收藏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