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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 不收费 支持邮寄 好差评 评价



事项名称 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
事项编码 11990200010629152T300011300300001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实施机构 第二师铁门关市财政局 实施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85年1月21日主席令第二十一号,2017年11月4日予以修改)第三十六条: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帐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帐。《代理记账管理办法》(2016年2月16日财政部令第80号,2019年3月14号财政部令第98号予以修改)第二条第二款: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机构是指依法取得代理记账资格,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第三条第一款: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领取由财政部统一规定样式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具体审批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第14项: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办件类型 即办件 办理形式    网上申请 网上预约
服务对象 法人 受理机构 第二师铁门关市财政局
受理条件 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的审批机关提交申请及下列材料,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二)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的书面承诺;(三)专职从业人员在本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四)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数量限制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法定时限 30工作日 承诺时限 1工作日 事项主题
办理时限说明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财政局于1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
申请材料 查看材料
联办机构
结果名称和样本 代理记账许可证 样本下载
办理地点 新疆铁门关市(孔雀西路与利民街交汇处)市民中心2层大厅一窗受理区62、63窗口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4:00,下午16:00~20:00(夏季) 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4:00,下午15:30~19:30(冬季) 夏季(5月1日~9月30日),冬季(10月1日~4月30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咨询方式 0996-2612895
中介机构或特殊环节
办理流程图 查看流程图
预约办理 支持
网上支付 不支持
进度与结果查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政务服务网查询
物流快递 支持
常见问题

问:制定代理记账内部规范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答:1、根据会计业务需要配备专业会计人员,非会计专业人员,不得从事代理记帐工作。2、依法制止客户示意作不当的会计处理或提供不实的会计资料,如阻止无效即向公司汇报或向主管财政部门汇报。3、代理业务形成的会计凭证、会计帐册、财务会计报告等资料应按约定的时间提交委托单位。 4、承接代理记帐业务时,必须向客户说明代理范围、代理责任、双方权利义务和收费标准,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或擅自收费。 5、代理记帐人员定期参加会计业务的培训。

监督投诉 0996-29203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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