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预告登记的设立—预售商品房买卖预告登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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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11990200010629160M300071500101702 |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实施机构 | 第二师铁门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实施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设立依据 | 《物权法》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四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第六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等机构办理;直辖市、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 |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形式 | |
受理机构 | 第二师铁门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受理条件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按照约定申请不动产预告登记:1、商品房等不动产预售的;2、不动产买卖、抵押的;3、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的;4、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的。 | ||
数量限制 | 无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法定时限 | 30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5工作日 |
事项主题 | 其他 | ||
办理时限说明 | 《关于压缩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间的通知》(国办发〔2019〕8号)要求:2020年底前,一般登记、抵押登记业务办理时间力争全部压缩至5个工作日内。 | ||
联办机构 | 无 | ||
结果名称和样本 | 不动产登记证明 样本下载 | ||
办理地点 | 新疆铁门关市(孔雀西路与利民街交汇处)市民中心2层不动产登记5-10号窗口 |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4:00,周一至周五下午16:00~20:00(夏季)法定节假日除外; 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4:00,周一至周五下午15:30~19:30(冬季)法定节假日除外; 夏季(5月1日~9月30日),冬季(10月1日~4月30日) | ||
咨询方式 | 0996-2283686 | ||
中介机构或特殊环节 | 无 | ||
预约办理 | 支持 | ||
网上支付 | 不支持 | ||
进度与结果查询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政务服务网查询 | ||
物流快递 | 支持 | ||
常见问题 |
问:办理不动产预告登记是否收费? 答: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不动产预告登记,不得收取不动产登记费。 问:申请预告登记的注销需要提交哪些申请材料? 答:申请注销预告登记,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包括: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明;3、不动产登记证明;4、债权消灭或者权利人放弃预告登记的材料;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问:预告登记的注销应当由谁申请? 答:申请人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预告登记权利人或生效法律文书记载的当事人。预告当事人协议注销预告登记的,申请人应当为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的双方当事人。 问:哪些情况适用于预告登记的注销?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申请注销预告登记:1、买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被认定无效、被撤销、被解除等导致债权消灭的;2、预告登记的权利人放弃预告登记的;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问:申请预告登记的转移需要提交哪些申请材料? 答:申请预告登记的转移,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包括: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明;3、按照不同情形,提交下列材料:(1)继承、受遗赠的,按照《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有关规定提交材料;(2)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3)主债权转让的合同和已经通知债务人的材料;4、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问:预告登记的转移应当由谁申请? 答:预告登记转移的申请人由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预告登记权利人和该预告登记转移的受让人共同申请。因继承、受遗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预告登记转移的可以单方申请。 问:哪些情况适用于预告登记的转移?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申请预告登记的转移:1、因继承、受遗赠导致不动产预告登记转移的;2、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预告登记转移的;3、因主债权转移导致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转移的;4、因主债权转移导致不动产抵押预告登记转移的;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问:申请预告登记的变更需要提交哪些申请材料? 答:申请预告登记的变更,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包括: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明;3、预告登记内容发生变更的材料;4、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问:预告登记的变更应当由谁申请? 答:预告登记变更可以由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当事人单方申请。 问:哪些情况适用于预告登记的变更? 答:因当事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等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可申请预告登记的变更。 问:申请预告登记需要提交哪些申请材料? 答:申请预告登记,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包括: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明;3、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4、属于下列情形的,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预购商品房的,提交已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依法应当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或土地管理部门备案,作为登记的申请材料。(2)以预购商品房等不动产设定抵押权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以及不动产抵押合同、主债权合同;(3)不动产转移的,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转让合同;(4)不动产抵押的,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抵押合同和主债权合同。5、预售人与预购人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对预告登记附有条件和期限的,预购人应当提交相应材料。6、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中包括预告登记的约定或对预告登记附有条件和期限的约定,可以不单独提交相应材料。 问:预告登记应当由谁申请? 答:预告登记的申请主体应当为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的双方当事人。预购商品房的预售人和预购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后,预售人未按照约定与预购人申请预告登记时,预购人可以单方申请预告登记。 问:哪些情况适用于申请预告登记?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按照约定申请不动产预告登记: 1、商品房等不动产预售的;2、不动产买卖、抵押的;3、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权的;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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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 | 0996-22836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