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新申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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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11990200010629224K300011705400201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实施机构 | 第二师铁门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实施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设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主席令第九十一号,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改)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24日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二十条: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5年1月22日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2016年9月13日、2018年12月22日予以修改)第十条: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一)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及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二)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一级资质(不含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三)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不含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铁路方面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第十一条: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一)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二)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方面专业承包资质)及预拌混凝土、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三)施工劳务资质;(四)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形式 | 法人 |
受理机构 | 第二师铁门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受理条件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发布,第24号修正)第十四条,《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15]20号)。建办市[2018]53号,45号,493号;建办市[2016]266号,122号;建市[2015]177号,154号。1.具有满足标准要求的资产;2.具有满足标准要求的注册建造师及其他注册人员、工程技术人员、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3.具有满足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4.具有必要的技术装备。 | ||
数量限制 | 无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法定时限 | 20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4工作日 |
事项主题 | |||
办理时限说明 | 师市初审,最终由兵团审批。 | ||
联办机构 | 无 | ||
结果名称和样本 | 资质证书 样本下载 | ||
办理地点 | 新疆铁门关市(孔雀西路与利民街交汇处)市民中心1层大厅工程建设项目并联审批专区15号窗口 | ||
办理时间 | 夏季:周一至周五 上午 10:00 - 14:00, 周一至周五 下午 16:00 - 20:00,除节假日外;夏季 5月1日-9月30日 冬季:周一至周五 上午 10:00 - 14:00, 周一至周五 下午 15:30 - 19:30,除节假日外;冬季 10月1日-4月30日 | ||
咨询方式 | 0996-2938027 | ||
中介机构或特殊环节 | 无 | ||
预约办理 | 支持 | ||
网上支付 | 不支持 | ||
进度与结果查询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政务服务网查询 | ||
物流快递 | 支持 | ||
常见问题 |
问:申请人依法享有什么权利? 答:1.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权利 2.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有权取得本行政许可 3.申请人对该事项办理依据或审批条件等的知情权、咨询、办理进程查询、投诉等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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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 | 0996-203934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