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不在网站主页显著位置标注《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编号的处罚 不收费 好差评 评价
事项名称 | 对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不在网站主页显著位置标注《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编号的处罚 | ||||
事项编码 | 1199020031338704XL366023126500001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
实施机构 | 第二师铁门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实施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
设立依据 | 【部门规章】《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2017)第二十三条: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不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注《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的证书编号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在限定期限内拒不改正的,对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处以500元以下罚款,对提供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办件类型 | 无 | ||||
受理机构 | 第二师铁门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法定时限 | 90工作日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委托部门 | |
办理时限说明 | 自立案之日起90日内做出处理决定;因案情复杂或其他原因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因案情特别复杂或或有其他特殊情况经延期仍不能做出处理决定的由部门负责人集体讨决定是否延期,延长的期限。 | ||||
处罚的行为、种类、幅度 |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局令第9号)第二十三条:“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不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注《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的证书编号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在限定期限内拒不改正的,对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处以500元以下罚款,对提供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咨询方式 | 0996-2957818 | ||||
办理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 ||||
监督投诉 | 0996-29313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