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采用欺骗手段取得企业法定代表人资格的处罚 不收费 好差评 评价
事项名称 | 对采用欺骗手段取得企业法定代表人资格的处罚 | ||||
事项编码 | 1199020031338704XL366023143400001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
实施机构 | 第二师铁门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实施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
设立依据 | 《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1999年修订本) 第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隐瞒真实情况,采用欺骗手段取得法定代表人资格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企业登记,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
办件类型 | 无 | ||||
受理机构 | 第二师铁门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法定时限 | 90工作日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委托部门 | |
办理时限说明 | 自立案之日起90日内做出处理决定;因案情复杂或其他原因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因案情特别复杂或或有其他特殊情况经延期仍不能做出处理决定的由部门负责人集体讨决定是否延期,延长的期限。 | ||||
处罚的行为、种类、幅度 | 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1999年修订本) 第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隐瞒真实情况,采用欺骗手段取得法定代表人资格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企业登记,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
咨询方式 | 0996-2957818 | ||||
办理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 ||||
监督投诉 | 0996-29313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