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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活动形成的档案的移交 不收费 支持邮寄 好差评 评价



事项名称 重大活动形成的档案的移交
事项编码 11990200663624930W366107500500001 事项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实施机构 第二师铁门关市党委办公室(师市办公室) 实施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设立依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大活动档案管理规定》(2008年) 第八条:自治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派出专业人员参加重大活动,采取录音、拍照、摄像等方式直接形成重大活动声像档案;属于本规定第三条第(五)、(六)项规定情形的,组织承办地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派出专业人员收集重大活动档案。 第九条:组织承办单位应当自重大活动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向同级国家档案馆移交重大活动档案;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移交档案的,应当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办理形式    网上申请 网上预约
服务对象 个人,法人 受理机构 第二师铁门关市党委办公室(师市办公室)
受理条件 须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大活动档案管理规定》(2008年) 第八条规定
数量限制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法定时限 30工作日 承诺时限 6工作日 事项主题 文化体育
办理时限说明 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个工作日内办结
申请材料 查看材料
联办机构
结果名称和样本
办理地点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铁门关市孔雀西路与利民街交口市民中心2层62-63号窗口。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10:00-14:00 ,16:00-20:00(夏季5月1日至9月30日),周一至周五:10:00-14:00 ,15:30-19:30(冬季10月1日至4月30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咨询方式 0996-2022693
中介机构或特殊环节
办理流程图 查看流程图
预约办理 支持
网上支付 不支持
进度与结果查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政务服务网查询
物流快递 支持
常见问题

问:重大活动形成的档案资料包括?

答:《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大活动档案管理规定》(2008年) 第八条:自治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派出专业人员参加重大活动,采取录音、拍照、摄像等方式直接形成重大活动声像档案;属于本规定第三条第(五)、(六)项规定情形的,组织承办地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派出专业人员收集重大活动档案。 第九条:组织承办单位应当自重大活动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向同级国家档案馆移交重大活动档案;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移交档案的,应当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

监督投诉 0996-2021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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