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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接受卫生主管部门依法开展有关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扩散的调查取证、采集样品等活动或者依照规定采取有关预防、控制措施的行政处罚 不收费 好差评 评价



事项名称 拒绝接受卫生主管部门依法开展有关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扩散的调查取证、采集样品等活动或者依照规定采取有关预防、控制措施的行政处罚
事项编码 119902007422418748366022315200001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实施机构 第二师铁门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实施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设立依据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8年)第六十六条 拒绝接受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法开展有关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扩散的调查取证、采集样品等活动或者依照本条例规定采取有关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实验室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办件类型
受理机构 第二师铁门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法定时限 90工作日 权力来源 上级下放 委托部门
办理时限说明 90个工作日
处罚的行为、种类、幅度 拒绝接受卫生主管部门依法开展有关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扩散的调查取证、采集样品等活动或者依照规定采取有关预防、控制措施的行政处罚
咨询方式 0996-2022167
办理流程图 查看流程图
监督投诉 0996-2034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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