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 兵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 师市
  • 自贸区
    中国(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
    喀什片区三师区块
    中国(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
    霍尔果斯片区四师区块
    中国(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
    乌鲁木齐片区十二师区块
  • 团镇

居住在中国内地的中国公民在内地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30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3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事项名称 居住在中国内地的中国公民在内地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事项编码 119902007668098237300071100400002 事项类型 行政确认
实施机构 第二师铁门关市民政局 实施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设立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45号)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登记、收养公告、收养协议、收养公证、收养评估】第一款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第一千一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行政法规】《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令第14号)第二条 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收养子女或者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办理形式 个人,法人
受理机构 第二师铁门关市民政局
受理条件 填报内容真实有效
数量限制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法定时限 30工作日 承诺时限 3工作日
事项主题 生育收养
办理时限说明 3个工作日
联办机构
结果名称和样本
办理地点 新疆铁门关市(孔雀西路与利民街交汇处)市民中心一层民政服务专区30号窗口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10:00-14:00 下午:16:00-20:00(夏季5月1日-9月30日,除法定节假日以外)周一至周五 上午:10:00-14:00下午:15:30-19:30(冬季10月1日-4月30日,除法定节假日以外)
咨询方式 0996-2921169
中介机构或特殊环节
预约办理 支持
网上支付 不支持
进度与结果查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政务服务网查询
物流快递 支持
常见问题

问:无

答:无

监督投诉 0996-20274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