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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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11990200773480245F300012100800001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实施机构 | 第二师铁门关市商务局 | 实施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设立依据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2、《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2006年12月4日商务部令第23号)3、《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8年版)第46项。 |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形式 | 法人 |
受理机构 | 第二师铁门关市商务局 | ||
受理条件 | 申请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1. 拥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原油一次加工能力100万吨以上、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的汽油和柴油年生产量在50万吨以上的炼油企业,或者2. 具有成品油进口经营资格的进口企业,或者3. 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且成品油年经营量在20万吨以上的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或者4. 与成品油年进口量在10万吨以上的进口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二)申请主体应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三)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其法人应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四)拥有库容不低于10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城乡规划、油库布局规划;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五)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运输车辆等设施。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加油站建设应符合兵团成品油零售体系发展规划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二)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签订3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三)加油站的设计、施工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四)具有成品油检验、计量、储运、消防、安全生产等专业技术人员; | ||
数量限制 | 无限制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法定时限 | 45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4工作日 |
事项主题 | |||
办理时限说明 | 企业需向受理申请的师市商务局提交2份申请材料,申请材料每页须加盖申请企业公章并按照档案管理要求胶装成册。师市商务局受理业务后需在14个工作日内完成业务办理。 | ||
联办机构 | 无 | ||
结果名称和样本 | 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样本下载 | ||
办理地点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铁门关市孔雀西路与利民街交汇处市民中心2楼大厅一窗受理区62-63号窗口 |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工作日 夏季(5月1日-9月30日)(上午10:00-14:00 下午16:00-20:00);冬季(10月1日-次年4月30日)(上午10:00-14:00 下午15:30-19: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咨询方式 | 0996-2935666 | ||
中介机构或特殊环节 | 无 | ||
预约办理 | 支持 | ||
网上支付 | 不支持 | ||
进度与结果查询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政务服务网查询 | ||
物流快递 | 支持 | ||
常见问题 |
问:加油站设置的基本标准是什么? 答:(一)城区加油站的服务半径不小于0.9公里,即与周边最近加油站的车行距离不得低于1.8公里。布局类型为城区加油站的,若所在道路与国省道、县乡道(含村道,下同)交叉,与国省道、县乡道已有最近加油站的车行距离不得低于1.8公里。(二)国道、省道加油站每百公里不超过6对(12座),即在总量符合要求的基础上,与相邻加油站车行距离原则上不低于8公里,在道路设置隔离带的情况下,可根据车流量酌情设置对站;国省道穿越城区的道路可参照城区加油站设置原则;布点类型为国省道加油站的,若所在道路与城区道路交叉,与城区已有最近加油站的车行距离不得低于1.8公里,若所在道路与县乡道交叉,与县乡道已有最近加油站的车行距离不得低于8公里。(三)县乡道公路沿线原则上百公里不超过10座,即在总量符合要求的基础上,与相邻加油站车行距离原则上不低于10公里。(四)高速公路沿线加油站原则上百公里不超过2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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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 | 0996-20264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