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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经营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许可 不收费 支持邮寄 好差评 评价



事项名称 危险化学品经营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许可
事项编码 11990200784674934M366012505800002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实施机构 第二师铁门关市应急管理局 实施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第三条:本实施办法所称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是指建设项目设立(审批、核准、备案)前的安全审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和竣工验收。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由建设单位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本实施办法分级负责实施。建设项目未经安全许可的,不得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第四条第二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的决定,确定和公布本部门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实施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范围,并报安全监管总局备案。第五条:负责实施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可以将其负责实施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工作,委托其他行政部门实施。接受委托的行政部门不得将其接受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工作再委托其他单位。第九条:建设项目设立前,建设单位应当向与本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相应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申请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申请书;(二)建设(规划)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文件(复印件);(三)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四)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第十二条:对安全审查未通过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再次向原审查部门申请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已经通过安全审查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原审查部门申请变更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一)建设项目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发生变化的;(二)变更建设地址的;(三)变更主要装置、设备、设施平面布置的;(四)变更技术、工艺或者方式和主要装置、设备、设施的;(五)建设项目涉及的危险化学品品种、类别、数量超出已经通过安全审查的建设项目范围的。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全部完成后,向与本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相应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申请书;(二)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意见书(复印件);(三)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五)审查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第十七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未通过的,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再次向原审查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对已经审查通过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原审查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变更设计的审查:(一)改变安全设施设计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二)在施工期间重新设计的。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向与本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相应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的验收申请书;(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意见书(复印件);(三)施工单位的施工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五)安全生产投入资金情况报告;(六)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安全评价报告。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再次向原验收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第二十六条:建设单位收到同意投入生产(使用)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10日内,应当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及其配套规章的规定,申请有关危险化学品的其他安全生产许可,并提交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意见书(复印件)。建设单位申请有关危险化学品的其他安全生产许可时,申请资料中的安全评价报告由申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安全评价报告代替。《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并将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情况报告报建设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45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安全条件审查。《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是指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由建设单位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分级负责实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依法组织实施。建设项目未经安全审查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不得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第四条第二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确定并公布本部门和本行政区域内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范围,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第五条: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安全审查:(一)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二)生产剧毒化学品的;(三)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办理形式    网上申请 网上预约
服务对象 法人 受理机构 第二师铁门关市应急管理局
受理条件 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单位(以下统称申请人)应当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业,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等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二)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专门的安全生产培训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安全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其他从业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经安全生产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合格;(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五)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申请人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除符合以上五条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新设立的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其储存设施建立在地方人民政府规划的用于危险化学品储存的专门区域内;(二)储存设施与相关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三)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安全评价报告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评价细则》的要求;(四)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国民教育化工化学类或者安全工程类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者化工化学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五)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常用危险化学品贮存通则》(GB15603)的相关规定。申请人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易扩散危险化学品的,除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的规定。师市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生产剧毒化学品的除外)、储存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包括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二、受兵团应急管理局委托实施安全条件审查的危化品建设项目。三、符合师市化工园区规划条件。
数量限制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法定时限 20工作日 承诺时限 9工作日 事项主题
办理时限说明 承诺办结时限为9个工作日
申请材料 查看材料
联办机构
结果名称和样本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意见书 样本下载
办理地点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铁门关市孔雀街与利民街交汇处市民中心二楼综合业务区68号窗口。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4:00,周一至周五下午16:00~20:00(夏季)法定节假日除外,夏季(5月1日~9月30日) 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4:00,周一至周五下午15:30~19:30(冬季)法定节假日除外,冬季(10月1日~4月30日)
咨询方式 0996-2032104
中介机构或特殊环节
办理流程图 查看流程图
预约办理 支持
网上支付 不支持
进度与结果查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政务服务网查询
物流快递 支持
常见问题

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目前可以变更哪些项目?

答:(一)、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注册地址发生改变。(二)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设施发生改变。(三)危险化学品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

问:延期、变更问题

答:延期、变更应当重新申请危险化学品经营建设项目许可

监督投诉 0996-2278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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