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补领登记证书) 不收费 支持邮寄 好差评 评价
事项名称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补领登记证书) | ||||
事项编码 | 11990200MB0M69411D300012018500001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
实施机构 | 第二师铁门关市农业农村局 | 实施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
设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八号,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改)第一百二十一条: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17日国务院563号令,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一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机具来源证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申请登记。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经安全检验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并核发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使用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申请变更登记。《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76条: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牌照证照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 |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办理形式 | 网上申请 网上预约 | ||
服务对象 | 个人 | 受理机构 | 第二师铁门关市农业农村局 | ||
受理条件 | 确认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类型、品牌、型号名称、机身颜色、发动机号码、底盘号/机架号、挂车架号码的拓印膜,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 ||||
数量限制 | 无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
法定时限 | 2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工作日 | 事项主题 | 证件办理 |
办理时限说明 | 网上申报,材料齐全且经领导审核审批后,申请人带上上传资料原件到办事现场即可一个工作日内办结 | ||||
申请材料 | 查看材料 | ||||
联办机构 | 无 | ||||
结果名称和样本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行驶证 样本下载 | ||||
办理地点 | 新疆铁门关市(孔雀西路与利民街交汇处)市民中心二层行政审批服务大厅综合业务专区70号窗口 |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4:00,周一至周五下午16:00~20:00(夏季)。 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4:00,周一至周五下午15:30~19:30(冬季)。 夏季(5月1日~9月30日),冬季(10月1日~4月30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 ||||
咨询方式 | 0996-2283295 | ||||
中介机构或特殊环节 | 无 | ||||
办理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 ||||
预约办理 | 支持 | ||||
网上支付 | 不支持 | ||||
进度与结果查询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政务服务网查询 | ||||
物流快递 | 支持 | ||||
常见问题 |
问:什么情况下不予受理? 答:(一)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二)来历证明被涂改,或者来历证明记载的所有人与身份证明不符;(三)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与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不符;(四)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强制标准;(五)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六)属于被盗抢、扣押、查封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七)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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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 | 0996-202257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