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有证据证明用于违法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工具、设施,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查封扣押 不收费 好差评 评价
事项名称 | 对有证据证明用于违法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工具、设施,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查封扣押 | ||||
事项编码 | 11990200MB0M69411D366032000700001 | 事项类型 | 行政强制 | ||
实施机构 | 第二师铁门关市农业农村局 | 实施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
设立依据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和其他相关资料;(三)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用于违法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工具、设施,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四)查封违法生产、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场所。 | ||||
办件类型 | 无 | ||||
受理机构 | 第二师铁门关市农业农村局 | ||||
法定时限 | 24工作日 | 权力来源 | 上级下放 | 委托部门 | |
办理时限说明 | |||||
咨询方式 | 现场和电话咨询 0996-2072631 | ||||
办理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 ||||
监督投诉 | 投诉电话:0996-202495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