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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行政处罚

100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
事项名称 对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行政处罚
事项编码 11990200MB1E85846D366021622300001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实施机构 第二师铁门关市生态环境局 实施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设立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8年)第九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防止水污染物进入水体,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有关部门。"
办件类型
受理机构 第二师铁门关市生态环境局
法定时限 100工作日 权力来源 上级下放
委托部门
办理时限说明 法定100个工作日办结
处罚的行为、种类、幅度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8年) 第九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防止水污染物进入水体,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有关部门。
咨询方式 联系电话:0996-2920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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