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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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11990200MB1E85846D366101600300001 |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实施机构 | 第二师铁门关市生态环境局 | 实施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设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三条: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单位,应当制定具体应急预案,并对生产经营场所、有危险物品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周边环境开展隐患排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防止发生突发事件。 |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形式 | 法人 |
受理机构 | 第二师铁门关市生态环境局 | ||
受理条件 | 1、已编制《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企业环境风险评估报告》、《企业应急物资调查报告》;2、已填写《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并加盖公章;3、已完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专家评审,有专家评审意见,根据专家意见修改的清单和复核表;必须全部满足上述条件。 |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法定时限 | 25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5工作日 |
事项主题 | 其他 | ||
办理时限说明 | 承诺5个工作日内办结 | ||
联办机构 | 无 | ||
结果名称和样本 | 应急预案备案表 样本下载 | ||
办理地点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铁门关市(孔雀西路与利民街交汇处)市民中心一层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区19号窗口 |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4:00,周一至周五下午16:00-20:00(夏季)。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4:00,周一至周五下午15:30-19:30(冬季)。夏季(5月1日~9月30日),冬季(10月1日~4月30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 ||
咨询方式 | 联系电话:0996-2920755 | ||
中介机构或特殊环节 | 无 | ||
预约办理 | 支持 | ||
网上支付 | 不支持 | ||
进度与结果查询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政务服务网查询 | ||
物流快递 | 支持 | ||
常见问题 |
问:暂无常见问题 答:暂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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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 | 投诉电话:0996-202276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