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收缴枪支 | ||||
事项编码 | 119903000106293202366030901600001 | 事项类型 | 行政强制 | ||
实施机构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公安局 | 实施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
设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二十六条: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不再符合持枪条件时,由所在单位收回枪支和持枪证件。配置民用枪支的单位和个人不再符合持枪条件时,必须及时将枪支连同持枪证件上缴核发持枪证件的公安机关;未及时上缴的,由公安机关收缴。第二十七条: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不能安全使用的枪支,应当报废。配备、持有枪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报废的枪支连同持枪证件上缴核发持枪证件的公安机关;未及时上缴的,由公安机关收缴。报废的枪支应当及时销毁。销毁枪支,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国家对枪支实行查验制度。持有枪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地点接受查验。公安机关在查验时,必须严格审查持枪单位和个人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条件,检查枪支状况及使用情况;对违法使用枪支、不符合持枪条件或者枪支应当报废的,必须收缴枪支和持枪证件。拒不接受查验的,枪支和持枪证件由公安机关收缴。 | ||||
办件类型 | 无 | ||||
受理机构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公安局 | ||||
法定时限 | 1工作日 | 权力来源 | 上级授权 | 委托部门 | |
办理时限说明 | 法定1个工作日办结 | ||||
咨询方式 | 联系电话:(第三师公安局)0998-6300138(图木舒克城区公安局)0998-6186902 (喀什垦区公安局)0998-2302317 | ||||
办理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 ||||
监督投诉 | 投诉方式:dssjw12388@126.com,0998-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