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独生子女保健费的发放 | ||||
事项编码 | 11990300010645312R466052301200001 | 事项类型 | 行政给付 | ||
实施机构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四十二团 | 实施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
设立依据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7年修正) 第二十九条 城镇居民已经领取《光荣证》的家庭,可以享受下列待遇:(一)自领证之月起至子女十六周岁止,每月发给不低于十元的保健费。少数民族享受保健费合计不超过十六周年;(二)夫妻退休,由所在单位各给予加发本人工资百分之五的奖励金,或者各给予不低于三千元的一次性奖励;(三)对列入社会救济对象的家庭,优先发放社会救济金和生活困难补助费。 第三十一条 领取保健费的夫妻,双方均有用工单位的,由双方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一方没有用工单位或者死亡的,由另一方用工单位全额负担;夫妻双方均无用工单位的城市居民,由其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给。 |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形式 | 网上申请 网上预约 | ||
服务对象 | 个人 | 受理机构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四十二团 | ||
受理条件 | 城镇居民已经领取《光荣证》的家庭,可以享受下列待遇: (一)自领证之月起至子女十六周岁止,每月发给不低于十元的保健费。少数民族享受保健费合计不超过十六周年; (二)夫妻退休,由所在单位各给予加发本人工资百分之五的奖励金,或者各给予不低于三千元的一次性奖励。 | ||||
数量限制 | 无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
法定时限 | 30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6工作日 | 事项主题 | 生育收养 |
办理时限说明 | 承诺办结时间6个工作日 | ||||
申请材料 | 查看材料 | ||||
联办机构 | 连队(社区),社会事务服务中心,社会事务办公室 | ||||
结果名称和样本 | 无 | ||||
办理地点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图木舒克市四十二团龙口镇木华黎社区288号110室社会事务办公室 |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4:00;周一至周五下午16:00-20:00(冬季与夏季时间一致法定节假日除外)。 | ||||
咨询方式 | 0998-6983349 | ||||
中介机构或特殊环节 | 无 | ||||
办理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 ||||
预约办理 | 不支持 | ||||
网上支付 | 不支持 | ||||
进度与结果查询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政务服务网查询 | ||||
物流快递 | 不支持 | ||||
常见问题 |
问:暂无 答:暂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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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 | 0998-69830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