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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镇:

个人账户一次性待遇申领 不收费 不支持邮寄 好差评 评价



事项名称 个人账户一次性待遇申领
事项编码 11990300010645347C400201400600701 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
实施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四十六团 实施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四条: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 。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2.《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六、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本决 定实施后到达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不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终止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3.《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六、养老保险待遇及调整。……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参保人员死亡,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4.《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四、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本决定实施后达到退休年龄但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处理和基本养老金计发比照《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执行……。5.《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令第13号)第三条:……参加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且未转入新型农 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 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第六条:职工基 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个人在达到法定的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前离境定居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达到 法定领取条件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其中,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可以在其离境时或者离 境后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保留个人账户的权利以及终 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 给本人。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可以全部依法继承。6.《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7 号)《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意见》五、关于个人账户的清退处理:对于参保人员出 国定居或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手续,并全额退还个人账户储 存额……。7.《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第三十八条:……县社保机构复核无误 后,结算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建立丧葬补助制度的地区,对符合丧葬补助领取条件的,应同时计算丧葬补助金额), 按照本规程第二十八条有关规定,将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及丧葬补助金)支付给参保人员(或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 人)……”。8.《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三十三条:办理参 保人员终止登记手续后,参保单位可代参保人员或继承人向社保经办机构申领个人账户储存额(退休人员为个人账户余 额)。社保经办机构完成支付手续后,终止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第四十一条:办理参保人员终止登记手续后, 参保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手续……。
办件类型 即办件 办理形式    网上申请 网上预约
服务对象 个人,法人 受理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四十六团
联办机构
受理条件 业务材料齐全
数量限制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法定时限 20工作日 承诺时限 1工作日 事项主题 社会保障
办理时限说明 业务审核4个工作日,支付时间每月15至17日
申请材料 查看材料
结果名称和样本
办理地点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图木舒克市四十六团永兴镇文化路社区一楼社保所办公室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工作日上午10:00--14:00 下午16:00--20:00(冬季与夏季时间一致,法定节假日除外)
咨询方式 0998-7980096
中介机构或特殊环节
办理流程图 查看流程图
预约办理 支持
网上支付 不支持
进度与结果查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政务服务网查询
物流快递 不支持
常见问题

问: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非因工或因病死亡后,其供养亲属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是多少?

答:根据《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参加自治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人员死亡后抚恤待遇标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新兵办发〔2010〕49号)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人员非因工或因病死亡后,供养亲属一次性抚恤金按以下标准执行:(一)已达到退休年龄,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离退休(退职)人员,一次性抚恤金按其死亡时本人的月养老金标准一次性发给20个月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二)未达到退休年龄的在职参保人员,一次性抚恤金以其死亡前本人12个月(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的平均缴费工资基数为标准,按缴费每满1年(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支付1个月,最多一次性发给20个月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根据《关于提高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病故一次性抚恤金计发标准的通知》(兵人社发〔2014〕152号)规定: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病故一次性抚恤金计发标准,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退休费(基本养老金)确定,执行时间从2011年8月1日起。

问: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非因工或因病死亡后,其死亡丧葬补助费标准是多少?

答:根据《转发〈关于调整我区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兵人发〔2004〕43号)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非因工或因病死亡后,丧葬补助费标准为2个月的自治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每年执行新标准的时间统一为7月1日。如果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出现负增长,丧葬补助费不作调整。

监督投诉 0998-7980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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