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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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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镇:

居民养老保险注销登记 不收费 不支持邮寄 好差评 评价



事项名称 居民养老保险注销登记
事项编码 11990300010645347C400201400600901 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
实施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四十六团 实施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设立依据 1.《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七、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城 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2.《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第三十二条:待遇领取人员自死亡次月 起停止发放养老保险待遇。村(居)协办员应于每月初将上月死亡人员名单通过乡镇(街道)事务所上报至县社保机构 。县社保机构对死亡人员进行暂停发放处理,待死亡人员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对死亡人员进 行养老保险关系注销。
办件类型 即办件 办理形式    网上申请 网上预约
服务对象 个人 受理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四十六团
联办机构
受理条件 业务材料齐全。
数量限制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法定时限 5工作日 承诺时限 1工作日 事项主题 社会保障
办理时限说明 业务审核5个工作日,支付时间每月15至17日
申请材料 查看材料
结果名称和样本
办理地点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图木舒克市四十六团永兴镇文化路社区一楼社保所办公室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4:00 ;周一至周五下午16:00-20:00(冬季与夏季时间一致法定节假日除外)
咨询方式 0998-7980096
中介机构或特殊环节
办理流程图 查看流程图
预约办理 支持
网上支付 不支持
进度与结果查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政务服务网查询
物流快递 不支持
常见问题

问:城乡居民死亡后,其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如何处理?

答:根据新兵发22号文件规定: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问: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死亡后,是否有丧葬费?

答:根据新兵发22号文件和《关于建立兵团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兵人社发〔2018〕176号)规定:兵团建立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丧葬补助金制度,并建立丧葬补助金调整机制,将丧葬补助金发放标准与基础养老金标准挂钩,兵直、师市按照不低于参保人死亡当月本地4个月基础养老金标准发放,所需资金由兵团本级财政、师市财政分别负担。冒领养老金的,按有关规定处理,并取消其丧葬补助金领取资格。

监督投诉 0998-7980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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