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劳动能力再次鉴定申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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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119903000106454008400201400700601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实施机构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伽师总场 | 实施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设立依据 | 1.《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二十六条: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 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 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2.《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第十六条:工伤职工或者其用 人单位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 次鉴定。申请再次鉴定,除提供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材料外,还需提交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原件和复印件。省、自治 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形式 | |
服务对象 | 个人,法人 | 受理机构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伽师总场 |
联办机构 | 无 | ||
受理条件 | 1.个人或单位对师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因工初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兵团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因工再次鉴定申请。 | ||
数量限制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
法定时限 | 60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2工作日 |
事项主题 | 社会保障 | ||
办理时限说明 | 承诺办结时限为12个工作日,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送往时限可以延长6日。 | ||
结果名称和样本 | 再次鉴定结论书 样本下载 | ||
办理地点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图木舒克市伽师总场机关2楼社会事务办 |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4:00 ;周一至周五下午16:00-20:00(冬季与夏季时间一致法定节假日除外) | ||
咨询方式 | 0998-5739021 | ||
中介机构或特殊环节 | 无 | ||
办理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 ||
预约办理 | 不支持 | ||
网上支付 | 不支持 | ||
进度与结果查询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政务服务网查询 | ||
物流快递 | 不支持 | ||
常见问题 |
问:该事项暂无常见问题 答: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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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 | 0998-57390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