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辅助器具配置或更换申请 | ||||
事项编码 | 1199030077605337XE300201400701804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
实施机构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实施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
设立依据 | 1.《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三十二条: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 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 基金支付。2.《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27 号)第七条:工伤职工认为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可以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辅助器具配置确认申请,并提交下列 材料:(一)《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或者其他确认工伤的文件;(二)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有效 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三)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 整病历材料。工伤职工本人因身体等原因无法提出申请的,可由其近亲属或者用人单位代为申请。第十六条:辅助器具 达到规定的最低使用年限的,工伤职工可以按照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规定申请更换。工伤职工因伤情 发生变化,需要更换主要部件或者配置新的辅助器具的,经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重新提出确认申请并经确认后,由工 伤保险基金支付配置费用。3.《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五十条:按照《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 》,工伤职工需要配置(更换)辅助器具的,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近亲属填写《工伤职工配置(更换)辅助器具申 请表》,并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配置辅助器具确认书,由业务部门核准后到工伤职工选定的工伤保险协议机构 配置。 |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办理形式 | 网上申请 网上预约 | ||
服务对象 | 个人 | 受理机构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联办机构 | 无 | ||||
受理条件 | 参加工伤保险,未领取过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 ||||
数量限制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
法定时限 | 1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工作日 | 事项主题 | 公用事业 |
办理时限说明 | 即办件 | ||||
申请材料 | 查看材料 | ||||
结果名称和样本 | 无 | ||||
办理地点 | 图木舒克市刀郎西街1号社保综合楼三楼工伤与劳动能力鉴定办公室(三楼走廊右手第一个门内右手第二个办公室) |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3:45,周一至周五下午16:00~19:45,法定节假日除外。 | ||||
咨询方式 | 0998-5702171 | ||||
中介机构或特殊环节 | 无 | ||||
办理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 ||||
预约办理 | 不支持 | ||||
网上支付 | 不支持 | ||||
进度与结果查询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政务服务网查询 | ||||
物流快递 | 不支持 | ||||
常见问题 |
问:该事项暂无常见问题 答: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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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 | 0998-57031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