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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注销登记—抵押人等当事人单方申请注销登记的 收费 不支持邮寄 好差评 评价



事项名称 抵押权注销登记—抵押人等当事人单方申请注销登记的
事项编码 11990300MB1761469Q300071500101410 事项类型 行政确认
实施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实施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设立依据 《物权法》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四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第六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等机构办理;直辖市、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办理形式    网上申请 网上预约
服务对象 个人,法人 受理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受理条件 以下列财产进行抵押的,可以申请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1、建设用地使用权;2、建筑物、构筑物等定着物;3、海域使用权;4、土地经营权;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6、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不动产。
数量限制 是否收费 收费
收费标准 工本费:10元/件;不动产登记费(住宅类):80元/件;不动产登记费(非住宅类):550元/件;
收费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法定时限 30工作日 承诺时限 5工作日 事项主题 抵押质押
办理时限说明 《关于压缩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间的通知》(国办发〔2019〕8号)要求:2020年底前,一般登记、抵押登记业务办理时间力争全部压缩至5个工作日内。
申请材料 查看材料
联办机构
结果名称和样本 不动产登记证明 样本下载
办理地点 第三师图木舒克市前海西街1号行政服务中心一楼20、21号窗口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30~13:30,周一至周五下午16:00~20:00(夏季)法定节假日除外; 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4:00,周一至周五下午15:30~19:30(冬季)法定节假日除外; 夏季(5月1日~9月30日),冬季(10月1日~4月30日)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0998-6187925
中介机构或特殊环节
办理流程图 查看流程图
预约办理 不支持
网上支付 不支持
进度与结果查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政务服务网查询
物流快递 不支持
常见问题

问: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的收费标准是什么?

答: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规定执行。

问:抵押权注销登记需要提交哪些申请材料?

答:申请抵押权注销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明;3、抵押权消灭的材料;4、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共同申请注销登记的,提交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权人单方申请注销登记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人等当事人单方申请注销登记的,提交证实抵押权已消灭的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问:抵押权注销登记应当由谁申请?

答: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共同申请抵押权的注销登记。债权消灭或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的,抵押权人可以单方申请抵押权的注销登记。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确认抵押权消灭的,抵押人等当事人可以单方申请抵押权的注销登记。

问:哪些情况适用于抵押权注销登记?

答:已经登记的抵押权,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抵押权注销登记:1、主债权消灭的;2、抵押权已经实现的;3、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的;4、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致使抵押权消灭的;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抵押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监督投诉 监督投诉电话:0998-63068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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