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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资质单位不按照规定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的行政处罚 不收费 好差评 评价



事项名称 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资质单位不按照规定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的行政处罚
事项编码 11990300MB1761469Q366021509800001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实施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实施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设立依据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资质单位不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的,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一条:资质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的,应当及时到原审批机关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需要继续从业的,应当重新申请。资质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三十日内,到原审批机关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资质单位破产、歇业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业务活动的,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注销手续后十五日内,到原审批机关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
办件类型
受理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法定时限 20工作日 权力来源 上级下放 委托部门
办理时限说明 法定时间20个工作日
处罚的行为、种类、幅度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资质单位不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的,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资质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的,应当及时到原审批机关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需要继续从业的,应当重新申请。资质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三十日内,到原审批机关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资质单位破产、歇业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业务活动的,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注销手续后十五日内,到原审批机关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
咨询方式 0998-5701187
办理流程图 查看流程图
监督投诉 0998-5701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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