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资质单位不按照规定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的行政处罚 不收费 好差评 评价
事项名称 | 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资质单位不按照规定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的行政处罚 | ||||
事项编码 | 11990300MB1761469Q366021509800001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
实施机构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实施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
设立依据 |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资质单位不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的,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一条:资质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的,应当及时到原审批机关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需要继续从业的,应当重新申请。资质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三十日内,到原审批机关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资质单位破产、歇业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业务活动的,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注销手续后十五日内,到原审批机关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 | ||||
办件类型 | 无 | ||||
受理机构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法定时限 | 20工作日 | 权力来源 | 上级下放 | 委托部门 | |
办理时限说明 | 法定时间20个工作日 | ||||
处罚的行为、种类、幅度 |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资质单位不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的,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资质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的,应当及时到原审批机关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需要继续从业的,应当重新申请。资质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三十日内,到原审批机关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资质单位破产、歇业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业务活动的,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注销手续后十五日内,到原审批机关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 | ||||
咨询方式 | 0998-570118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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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 | 0998-57011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