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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出卖、转让、出借《中医诊所备案证》的行政相对人的行政处罚 不收费 好差评 评价



事项名称 对出卖、转让、出借《中医诊所备案证》的行政相对人的行政处罚
事项编码 11990300MB1761514R366022320900001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实施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卫生健康委员会 实施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设立依据 《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出卖、转让、出借《中医诊所备案证》的,由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应当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注销《中医诊所备案证》。第十一条 禁止伪造、出卖、转让、出借《中医诊所备案证》。
办件类型
受理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卫生健康委员会
法定时限 90工作日 权力来源 上级下放 委托部门
办理时限说明 根据《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二十九条: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做出行政处罚。
处罚的行为、种类、幅度 《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出卖、转让、出借《中医诊所备案证》的,由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应当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注销《中医诊所备案证》。 第十一条 禁止伪造、出卖、转让、出借《中医诊所备案证》。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0998-6305097
办理流程图 查看流程图
监督投诉 投诉电话:0998-6305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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