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出卖、转让、出借《中医诊所备案证》的行政相对人的行政处罚 不收费 好差评 评价
事项名称 | 对出卖、转让、出借《中医诊所备案证》的行政相对人的行政处罚 | ||||
事项编码 | 11990300MB1761514R366022320900001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
实施机构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卫生健康委员会 | 实施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
设立依据 | 《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出卖、转让、出借《中医诊所备案证》的,由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应当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注销《中医诊所备案证》。第十一条 禁止伪造、出卖、转让、出借《中医诊所备案证》。 | ||||
办件类型 | 无 | ||||
受理机构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卫生健康委员会 | ||||
法定时限 | 90工作日 | 权力来源 | 上级下放 | 委托部门 | |
办理时限说明 | 根据《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二十九条: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做出行政处罚。 | ||||
处罚的行为、种类、幅度 | 《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出卖、转让、出借《中医诊所备案证》的,由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应当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注销《中医诊所备案证》。 第十一条 禁止伪造、出卖、转让、出借《中医诊所备案证》。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0998-6305097 | ||||
办理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 ||||
监督投诉 | 投诉电话:0998-630525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