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未取得《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来华行医的行政强制 不收费 好差评 评价
事项名称 | 对未取得《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来华行医的行政强制 | ||||
事项编码 | 11990300MB1761514R366032302200001 | 事项类型 | 行政强制 | ||
实施机构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卫生健康委员会 | 实施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
设立依据 |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2016年) 第三条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必须经过注册,取得《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 《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由国家卫生计生委统一印制。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对邀请、聘用或提供场所的单位,处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 ||||
办件类型 | 无 | ||||
受理机构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卫生健康委员会 | ||||
法定时限 | 30工作日 | 权力来源 | 上级下放 | 委托部门 | |
办理时限说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九条 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第二十五条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以上时间为自然日)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0998-6305097 | ||||
办理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 ||||
监督投诉 | 投诉电话:0998-630525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