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处罚 不收费 好差评 评价
事项名称 | 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处罚 | ||||
事项编码 | 11990300MB1761530F366022502800001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
实施机构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应急管理局 | 实施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
设立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 第九条: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一百零九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办件类型 | 无 | ||||
受理机构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应急管理局 | ||||
法定时限 | 30工作日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委托部门 | |
办理时限说明 | 法定办结时限为30个工作日。 | ||||
处罚的行为、种类、幅度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咨询方式 | 联系电话:0998-570029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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