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在防震减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或者奖励 不收费 不支持邮寄 好差评 评价
事项名称 | 对在防震减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或者奖励 | ||||
事项编码 | 11990300MB1761530F366082500200001 | 事项类型 | 行政奖励 | ||
实施机构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应急管理局 | 实施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
设立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2009年) 第十一条第二款:对在防震减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行政法规】《地震预报管理条例》(1998年)第四条第二款:对在地震预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或者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形式 | 网上申请 网上预约 | ||
服务对象 | 个人,法人 | 受理机构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应急管理局 | ||
受理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2008年12月27日国家主席令第7号公布) 第十一条: 国家鼓励、支持防震减灾的科学技术研究,逐步提高防震减灾科学技术研究经费投入,推广先进的科学研究成果,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提高防震减灾工作水平。 对在防震减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地震预报管理条例》(1998年12月17日国务院令第255号公布)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扶持地震预报的科学技术研究,提高地震预报水平。 对在地震预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或者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地震行政执法规定》(1999年8月10日中国地震局令第3号公布) 第五十条:地震行政执法机关对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个人或者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在宣传、贯彻防震减灾法律、法规和规章工作中成绩显著的; (二)制止和纠正违反防震减灾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产生良好社会影响的; (三)在执法工作中避免或者挽回重大损失的; (四)在地震行政监督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 (五)其他需要奖励的。 | ||||
数量限制 | 无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
法定时限 | 30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6工作日 | 事项主题 | 公共安全,其他 |
办理时限说明 | 材料齐全,承诺6工作日内办结。 | ||||
申请材料 | 查看材料 | ||||
联办机构 | 无 | ||||
结果名称和样本 | 防灾减灾突出贡献表彰奖励的通知 样本下载 | ||||
办理地点 | 图木舒克市前海西街27号第三师图木舒克市行政服务大厅13--15窗口 |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4:00,下午16:00--20:00(全年),法定节假日除外 | ||||
咨询方式 | 联系电话:0998-5700292 | ||||
中介机构或特殊环节 | 无 | ||||
办理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 ||||
预约办理 | 不支持 | ||||
网上支付 | 不支持 | ||||
进度与结果查询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政务服务网查询 | ||||
物流快递 | 不支持 | ||||
常见问题 |
问:该事项暂无常见问题 答:暂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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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 | 投诉电话:0998-570083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