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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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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检验检测机构违反《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处罚 不收费 好差评 评价



事项名称 对检验检测机构违反《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处罚
事项编码 11990300MB17616028366023120500001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实施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市场监督管理局 实施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设立依据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检验检测机构不得转让、出租、出借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不得伪造、变造、冒用、租借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不得使用已失效、撤销、注销的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 第四十四条 检验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
办件类型
受理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时限 66工作日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委托部门
办理时限说明 行政机关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备注:约66个工作日
处罚的行为、种类、幅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5年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总局令第156号)、《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质检总局令第76号)、《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质检总局令第13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年7月8日通过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1号,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3号公布 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0998-6306375 咨询方式:图木舒克市昆仑东街7号第三师图木舒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特设科
办理流程图 查看流程图
监督投诉 投诉电话:0998-6186789 现场投诉:图木舒克市昆仑东街7号第三师图木舒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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