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违反《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获证产品及其销售包装上标注的认证证书所含内容与认证证书内容不一致的;违反第三十二条规定,未按照规定使用认证标志的处罚 不收费 好差评 评价
事项名称 | 对违反《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获证产品及其销售包装上标注的认证证书所含内容与认证证书内容不一致的;违反第三十二条规定,未按照规定使用认证标志的处罚 | ||||
事项编码 | 11990300MB17616028366023123800001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
实施机构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市场监督管理局 | 实施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
设立依据 |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质检两局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获证产品及其销售包装上标注的认证证书所含内容与认证证书内容不一致的;(二)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未按照规定使用认证标志的。 | ||||
办件类型 | 无 | ||||
受理机构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法定时限 | 66工作日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委托部门 | |
办理时限说明 | 行政机关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备注:约66个工作日 | ||||
处罚的行为、种类、幅度 |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2009年5月2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总局令第117号)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质检两局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获证产品及其销售包装上标注的认证证书所含内容与认证证书内容不一致的;(二)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未按照规定使用认证标志的。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0998-6306375 咨询方式:图木舒克市昆仑东街7号第三师图木舒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特设科 | ||||
办理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 ||||
监督投诉 | 投诉电话:0998-6186789 现场投诉:图木舒克市昆仑东街7号第三师图木舒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